雁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做好2017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 “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良丰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7〕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1号)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8号)要求,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2017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认定工作,确保真脱贫、脱真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通过公开、民主的认定程序,在细致调查贫困户家庭状况的基础上,确定2017年脱贫的贫困户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识“脱贫”。
二、脱贫标准
贫困户脱贫摘帽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和“八有一超”(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电视看,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3300元)标准执行。
三、认定程序
从2017年11月10日起,至12月10日止,用一个月时间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按以下认定程序执行:
(一)村民小组初选(11月10日-12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等商议,对照脱贫标准,分析村民小组所有贫困户达标情况,研究提出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并报所属行政村审核。
(二)行政村审核上报初步名单(11月13-15日)。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有关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商议,审核确定本行政村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核验工作队入户核验(11月16日-22日)。乡镇根据行政村上报的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分成若干个核验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至少2名队员),与帮扶联系人共同入户核验。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贫困户,由核验工作队员填写《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附件16),并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核验工作队员共同签名确认。同时,逐项对照该户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信息,采集该户2017年变化的信息。
(四)村民小组评议(11月23日-24日)。由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5—7人[由联系村民小组的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住村民小组退休干部、老党员、妇女代表等组成]召开评议会,根据入户核验确认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内容和贫困户有关情况,对照贫困户脱贫标准逐户进行评议,确定本村民小组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附件7)、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附件8),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填写评议意见,并将《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及两份初选名单上报所属行政村。
(五)行政村评议(11月25日-26日)。由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7—11人[由村“两委”干部、各有关村民小组长、住村退休干部、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老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村教师等组成]召开评议会,根据各村民小组上报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内容和贫困户有关情况,对照贫困户脱贫标准逐户进行评议,确定本行政村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并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填写评议意见。
(六)行政村公示(11月26日-28日)。行政村将评议确定的脱贫户初选名单(附件9)在村民小组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方公示2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驻村工作队负责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不属实的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审名单(附件10)、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审名单(附件11)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七)乡镇审核公示(11月29日 -12月3日)。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对行政村上报的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后,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在各自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公示3天(附件12)。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不属实的贫困户,乡镇人民政府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审核名单(附件13)、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审核名单(附件14)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报雁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八)县级审定公告(12月4日-8日)。雁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审核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进行审核,经组织抽查核验后,确定脱贫户名单,下发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批复文件,并将脱贫户名单在各自行政村公告5天(附件15)。同时,对审定的脱贫户,组织扶贫信息员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更新其信息,并标识为“脱贫”。
(九)桂林市和自治区备案(12月9日)。雁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将审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县(市、区)统计表》(附件19)上报桂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由桂林市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要根据雁山区年初下达的贫困户脱贫摘帽计划任务数、奋斗目标数,统筹做好本乡(镇)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配足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和满足必要工作条件,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坚持标准程序。要严格按照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和程序执行,不得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合并步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贫困户脱贫反映客观实际,结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三)按时完成任务。请各乡(镇)要加强工作统筹,务必于2017年12月3日前完成贫困户脱贫摘帽审核公示工作,全区要在12月8日前完成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自治区将于12月10日24时统一关闭系统脱贫标识功能。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于12月10日前将雁山区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情况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县(市、区)统计表》(附件19)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表格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纸质版扫描件发至桂林市扶贫办邮箱)。
附件:1.雁山区2017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队
人员名单
2.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程序图
3.雁山区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要求
4.县(市、区)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流程
5.乡(镇)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流程
6.行政村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流程
7.村民小组(屯)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流程
8.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
9.2017年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
10.脱贫户初选名单公示
11.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审名单
12.2017年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审名单
13.脱贫户初审名单公示
14.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审核名单
15.2017年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审核名单
16.脱贫户名单公告
17.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18.贫困户家庭政策性稳定脱贫收入统计项目清单
19.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县(市、区)统计表
雁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11月8日
附件1
雁山区2017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队人员名单
乡镇 |
责任 领导 |
业务指导人员 |
工作 队长 |
工作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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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部门干部 |
乡镇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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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镇 |
盘世贵 |
朱松 |
陶纯 |
龚永顺、黄学寰、韦琼华、肖坤新、范海凤、唐世平、 全苑媛、孙龙、朱松、 罗文婷、蒋国秀、李百灵、罗若兰、梁丽萍、秦玉付 |
赵小英、廖丽荣、莫贵基 、徐黄毅、莫金玉、黄国权、黄学寰、朱兰香、韦琼华、蒋新顺、董聪慧、邓喜芬、李盛楠、刘孙喜、程晓毛、 陈秋明、蒋小鸾、全苑媛、莫德金、苑伟华、何跃明、赵六八、罗文婷、刘桂息、张日凤、龚凤明、蒋国秀、叶乔、赵四保、付敏、 刘海仁、李旺妹、蒋丽萍、白克斌、刘思源 |
柘木镇 |
欧双球 |
关 月 婵 |
梁 益 专 |
唐丽萍、文珍阑、周志敏、白石英、廖丽艳、彭玉红 |
胡红辉、李凤鸣、张秀玲、蒋桂保、唐建平、毛凤玲、梁益专、陈海建、莫顺萍、劳邱成、卫晓双、毛倩、李 斌、梁妮、阳琳、 李志宏、陈直刚、秦斌、李忠华、孙微坚、秦树连、 李健、全土金、刘春秀、陆桂芳、郭玉宏、刘向阳、樊龙、李树送、苏国萍、赵平香、秦桂华、关秋月、龚云浩、张游、文锦玲、 黄国庆、莫华良、罗嘉敏、方海云、刘成娟、陈德英 |
大埠乡 |
孙敬东 李剑鸿 |
唐 云 英 |
卫 双 荣 |
农宁、罗超建、黄飞燕、王荣华、徐运宽、武宇凯、 谢筱莹、秦唐茂、范明辉、秦初香、罗永国、韦丽、阮建华、葛长连 |
冯幸福、李百顺、管海华、邓丽萍、秦启香 、刘继强、付玉华、刘淑娟、秦聪发 、王荣华、秦湘瑜、刘家凤、潘桂圆、龚永根、梁丽娟、 周洋羽、龙云川、莫 佳、蒋满艳、闫秋荣、刘金亮 、蒋蓉蓉、朱丽文、贺 永、郑添天、 杨海英、唐毅青、唐丽洁、刘开崇、周桂妵、 秦仁青、刘玉珍、刘夕有、李凤明、黄 韬、王荣荣、韦飞燕、唐修全、刘嘉琪、葛梦君、潘志军、莫雅思、梁国福、李荣圆 |
草坪回族乡 |
付德定 |
秦 双 有 |
曾海 |
周怀宇、蒋雪娟、卢树发、滕勇辉 |
蒋鹏程、白财付、袁郭庆、欧峻宁、黄亮桂、唐君秀、何树华、阳一丁、周达妮、 白玉子兑、莫四发、陈晨、 赵长兰、秦毅琴、李伟艳、蒙佶、蒋飞飞、李旭明、秦顺元、黄承丽、邱姨娟、 于海跃 |
附件2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程序图
附件3
附件3
雁山区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
“双认定”工作要求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自治区、桂林市的部署要求上来,组建若干个督导组,定期对乡、镇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开展督导,确保我区按规定组织人员并按标准程序开展认定。
二、指导所辖乡镇召开业务培训会,及时协调解决“双认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本区无法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桂林市。
三、于2017年12月8日前,将本区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情况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县(市、区)统计表》(附件19)上报桂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附件4
县(市、区)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
“双认定”工作流程
第一步:工作部署
1.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
2.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工作部署会议。
3.召开业务培训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市、县(市、区)业务骨干讲解,播放自治区培训录像],发放《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等材料。
第二步:组织开展“双认定”
1.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导乡镇组建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开展核验工作。
2.组建督导组深入乡镇,督促指导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
第三步:等待乡镇上报名单
等待乡镇上报审核名单(附件13、14)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第四步:组织抽查核验
1.制定县级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抽查核验工作方案,组织对各乡镇审核并上报的脱贫户进行抽查核验(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错退问题)。
2.针对抽查核验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步:审定公告
1.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乡镇审核上报的脱贫户有关材料逐户审定,提出本县(市、区)计划任务脱贫户核定数和奋斗目标脱贫户核定数。
2.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批复文件和审定后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并在各行政村公告本行政村脱贫户名单。
第六步:指导录入信息
指导乡镇组织乡村扶贫信息员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更新2017年变化的脱贫户信息,并标识为“脱贫”。
第七步:上报情况、数据
于2017年12月11日前将全县(市、区)2017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情况和审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县(市、区)统计表》(附件18)上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附件5
乡(镇)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
“双认定”工作流程
第一步:工作部署
1.根据上级会议精神制定工作方案,结合行政村上报的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组建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分成若干个核验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至少2名队员)分片包干到村。
2.召开乡镇培训会[县(市、区)、乡镇业务骨干讲解,播放自治区培训录像等],发放《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打印)等材料。
3.根据行政村上报的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与定点帮扶单位沟通,确定入户认定时间,确保帮扶联系人到场参与认定。
第二步:到村指导
1.指导核验工作队开展入户核验工作。
2.指导行政村召开评议会,指导行政村评议、公示和确定2017年脱贫户初审名单。
第三步:审核公示
1.汇总并审核各行政村上报的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和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审名单(附件10、11),以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
2.乡镇审核后,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在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公示该行政村脱贫户名单[附件12,包含本行政村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名单,但不进行区分],公示期3天。
3.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核实。
4.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属实的贫困户,乡镇人民政府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步:上报数据
将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属实的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审核名单(附件13、14)、《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步:等待县级审定公告
1.等待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贫困户脱贫摘帽批复文件和审定后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2.等待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各自行政村公告脱贫户名单。
第六步:信息录入
组织乡村扶贫信息员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审定后的脱贫户,逐项对照该户《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更新2017年变化的信息,并标识为“脱贫”。
附件6
行政村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
“双认定”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上报初步名单
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有关村民小组(屯)长、群众代表商议,审核确定本行政村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步:等待入户核验和村民小组(屯)评议
1.等待核验工作小组对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入户核验填写《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和《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
2.等待村民小组(屯)评议和上报《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以及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附件7、8)。
3.等待核验工作队上报《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
第三步:行政村评议
由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召开行政村评议会进行评议[评议代表7—11人,由村“两委”干部、各有关村民小组(屯)长、住村退休干部、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老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女代表、村教师等组成],并形成评议记录。具体要求为:
1.按照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评议村民小组(屯)提交的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和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是否达到脱贫标准。
2.根据村民小组(屯)上报的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名单,结合脱贫户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住房条件、劳动力状况、教育和医疗负担等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村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名单。
3.对确定的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名单,按脱贫稳定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4.评议代表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填写评议意见。
第四步:行政村公示
1.行政村对评议确定的脱贫户初选名单[包含本行政村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名单,但不进行区分],在村民小组(屯)进行公示(附件9)。公示地点选在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方,公示期2天。
2.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驻村工作队负责调查核实。
3.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不属实的计划任务脱贫户和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审名单(附件10、11),连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一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步:等待上级反馈情况和公告
1.等待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村对初审名单进行公示。
2.等待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各自行政村公告已审定的脱贫户名单,下发审定后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第六步:反馈脱贫户名单
向村民小组(屯)反馈确定后的脱贫户名单,下发县级审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附件7
村民小组(屯)开展贫困户脱贫摘帽
“双认定”工作流程
第一步:提出初步名单
以村民小组(屯)为单位,由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村民小组长、熟悉情况的群众代表等商议,对照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分析该村民小组(屯)所有贫困户达标情况,提出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
第二步:上报初步名单
将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上报行政村审核。
第三步:等待行政村审核和乡镇分派工作小组
1.等待行政村对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并报乡镇汇总。
2.等待乡镇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分派核验工作小组。
第四步:入户核验
1.核验工作队员在村“两委”干部、帮扶联系人协助下,按照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逐户入户核验“八有一超”达标情况。
2.对于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由核验工作队员逐项填写《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与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共同签名确认。
3.逐项对照《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采集该户2017年变化的信息,并上报行政村。
第五步:村民小组(屯)评议
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5—7人,由联系村民小组(屯)的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屯)长、住村民小组(屯)退休干部、老党员、妇女代表等组成],召开村民小组(屯)评议会,并形成评议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核验工作队提交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内容和贫困户有关情况,对照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逐户进行评议,确定2017年脱贫户初选名单。
2.结合贫困户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住房条件、劳动力状况、教育和医疗负担等实际情况,将2017年脱贫户初选名单分为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两份初选名单。
3.对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按脱贫稳定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4.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填写评议意见。
5.将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附件7、8)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报行政村。
第六步:等待行政村反馈名单
1.等待行政村在各村民小组(屯)对初选名单的公示。
2.等待行政村反馈县级审定后的脱贫户名单、《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第七步:入户告知
将县级审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送达脱贫户,帮扶联系人入户告知后续帮扶政策。
附件8
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
村民小组(屯)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数(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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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户 人。 |
备注:1.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信息一致。
2.此表上报行政村。
审核人(驻村工作队长或队员):
填报人(村民小组长或屯长): 联系电话:
附件9
2017年奋斗目标脱贫户
(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
村民小组(屯)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数(人) |
脱贫稳定性排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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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户 人。 |
备注:1.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信息一致。
2.“脱贫稳定性排序”是指综合考虑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住房条件、劳动力状况、教育及医疗负担等情况,判断该户脱贫稳定性,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3.此表上报行政村。若村民小组(屯)无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可不填此表。
审核人(驻村工作队长或队员):
填报人(村民小组长或屯长): 联系电话:
附件10
脱贫户初选名单公示
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经入户核验、村民小组(屯)评议、行政村评议,本行政村有 户( 人)符合脱贫摘帽标准,拟定为2017年脱贫户,现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如有异议,请在2天内向驻村工作队反映。
驻村工作队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脱贫户初选名单
________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1
脱贫户初选名单
村民委员会
序号 |
村民小组(屯)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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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民小组(屯)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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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公示在村民小组(屯)张贴。
2.公示名单包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
附件11
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初审名单
村民委员会(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村民小组(屯)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数(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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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户 人。 |
备注:1.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务必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信息一致。
2.此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人(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长):
填报人(村“两委”干部): 联系电话:
附件12
2017年奋斗目标脱贫户
(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审名单
村民委员会(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村民小组(屯)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数(人) |
脱贫稳定性排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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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户 人。 |
备注:1.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信息一致。
2.“脱贫稳定性排序”是指综合考虑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住房条件、劳动力状况、教育及医疗负担等情况,判断该户脱贫稳定性,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3.此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若行政村无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可不填此表。
审核人(村第一书记或工作队长):
填报人(村“两委”干部): 联系电话:
附件13
脱贫户初审名单公示
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经入户核验、村民小组评议、行政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 村有 户( 人)符合脱贫摘帽标准,拟定为2017年脱贫户,现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如有异议,请在3天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值班电话: 。
附件:脱贫户初审名单
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3—1
脱贫户初审名单
村民委员会
序号 |
村民小组(屯)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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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民小组(屯)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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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公示在行政村张贴。
2.公示名单包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
附件14
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审核名单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村 |
是否为计划脱贫村 |
村民小组(屯)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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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户 人。 |
备注:1.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信息一致。
2.此名单上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审核人(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填报人(乡镇扶贫信息员): 联系电话:
附件15
2017年奋斗目标脱贫户
(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审核名单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村 |
是否为计划脱贫村 |
村民小组(屯)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数(人) |
脱贫稳定性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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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户 人。 |
备注:1.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信息一致。
2.此名单上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若乡镇无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可不填此表。
审核人(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填报人(乡镇扶贫信息员): 联系电话:
附件16
脱贫户名单公告
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经入户核验、村民小组评议、行政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_____乡镇_____ 村有_____户(____人)符合脱贫摘帽标准,确定为2017年脱贫户,现予以公告(名单附后)。
附件:脱贫户名单
________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6-1
脱贫户名单
乡(镇) 村民委员会
序号 |
村民小组(屯)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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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民小组(屯)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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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公告在行政村张贴。
2.公告名单包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
附件17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县(市、区) 乡(镇)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屯) 户主:
人口: 人 其中有劳动能力 人 贫困户属性:□一般贫困户 □扶贫低保户 □低保户
序号 |
脱贫 |
验收标准 |
认定情况 |
1 |
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 |
(1)有稳定收入来源。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①人均水田0.5亩以上(含),或人均旱地1亩以上(含),或人均经济林地1.5亩以上(含),或人均山林地5亩以上(含),通过耕作或流转获得稳定的收入;②有经营场地(铺面)等,获得稳定的资产性收入;③养殖有一定规模,获得稳定的收入;④有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累计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的收入;⑤有其他稳定的收入。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获得A类或B类低保金),有最低生活保障,视为有稳定的收入。 (2)不愁吃不愁穿。通过生产经营或购买获得主粮、副食、衣物,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
达标□〔1.收入来源:□人均水田0.5亩以上(含),或人均旱地1亩以上(含),或人均经济林地1.5亩以上(含),或人均山林地5亩以上(含),通过耕作或流转获得稳定的收入;□有经营场地(铺面)等,获得稳定的资产性收入;□养殖有一定规模,获得稳定的收入;□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累计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的收入;□有其他稳定的收入 。家庭成员享受低保政策(获得A类或B类低保金)的人数、姓名 。2.□不愁吃不愁穿。3. 其他情况: 〕。
未达标□(原因: )。 |
2 |
有住房保障 |
(1)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房屋安全A、B级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用房面积),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备注:父母与子女拆户分户的,按父母与子女住房总面积测算,人均达到13平方米以上(含)稳固住房的,视为有住房保障。 |
达标□〔1.□已有住房 □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住房结构: ,住房安全等级:□A级 □ B级,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已入住 □达到入住基本条件 。2.易地扶贫搬迁户,住房结构: ,住房安全等级:□A级 □ B级(注:有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贫困户有住房保障认定表》并认定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视为A级或B级),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①属于集中安置的,□已达到入住基本条件且交钥匙;②属分散安置的,□已搬迁入住。 3.其他情况: 〕。 未达标□(原因: )。 |
3 |
有基本医疗保障 |
(1)家庭成员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3)享受到应得的医疗救助政策。 备注:购买商业保险,且购买金额和报销比例等于或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有基本医疗保障。 |
达标□〔1.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人。2.当年获得大病报销 元,报销比例 。 3.参加商业保险情况(姓名、险种、金额、报销比例等): 。 4.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 5.其他情况: 〕。
未达标□(原因: )。 |
4 |
有义务教育保障 |
家庭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享受到应得的教育扶贫政策。 备注:适龄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非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的,家长、学校领导、帮扶联系人要积极主动耐心做好儿童少年的动员劝返工作,学校领导、帮扶联系人入户次数要达到2次以上(含),经动员劝返仍不愿返校的,须家长(监护人)、学校领导、帮扶联系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
达标□〔1.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情况(姓名、年龄、学校、年级) 。 2.享受教育补贴情况: 。 3.其他情况(未正常上学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姓名、年龄、非因经济困难辍学的原因): 〕。
未达标□(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姓名、年龄: )。 |
5 |
有安全饮水 |
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备注:根据安全用水标准综合判定饮水达标情况:水质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异味或异臭,水体清洁干净,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35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可折算成取水的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或垂直高差不超过80米),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
达标□(1. 饮水方式:□打井,□建水柜,□建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其他 。 2. 其他情况: )。
未达标□(原因: )。 |
6 |
有路通村屯 |
(1)所在自然村(屯)属20户以上(含)的,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机动车能通行。(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
达标□(1.通路情况:□水泥硬化路,□沥青硬化路,□砂石路。2.路面宽 米。3.其他情况: )。
未达标□(原因: )。 |
7 |
有电用 |
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
达标□(1.通电方式:□接入电网,□小水电,□小风电,□汽柴油机发电,□光伏发电,□其他 。2.其他情况: )。
未达标□(原因: )。 |
8 |
有电视看 |
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
达标□(1.电视机 台,电脑 台,智能手机
未达标□(原因: )。 |
9 |
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主要通过发展产业或就业增收脱贫。(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可将稳定获得的A类或B类低保金等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纯收入。 备注: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含基础养老金、C类低保金、临时性救助捐助。 |
达标□〔1.家庭稳定纯收入 元,其中经营性收入 元,工资性收入(劳务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政策性稳定收入(转移性收入) 元(其中A类低保金 元、B类低保金 元),其他收入 元,生产经营费用支出 元。2.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 元。3.其他情况: 〕。
未达标□(原因: )。 |
双认定意见 |
经入户核验,该户达到“八有一超”标准,可认定为脱贫户。
户主签名: 帮扶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核验工作队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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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屯)评议意见 |
评议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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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评议意见 |
评议人签名(盖章):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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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审核 意见 |
审核人签名(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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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审定 意见 |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 此表一式5份,脱贫户、帮扶联系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扶贫办各执1份。
2. 入户核验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核验工作队员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每组两人以上,帮扶联系人应在场。
3. “户主签名”一栏原则上由户主本人或者由18岁以上家庭主要成员签名,并按手印。各项指标均已达到脱贫摘帽标准,但因户主长期在外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取户主签名的,可由村民小组证明、村“两委”研究认定其脱贫摘帽,并在“双认定意见”栏中注明。
4. “评议人签名(盖章)”中的“评议人”,是指参加村民小组(屯)、行政村评议会的人员;“审核人签名(盖章)”中的“审核人”,是指核验工作队负责人。
5. 务必填写认定情况;贫困户属性判断时间节点为本次入户核验时间。
6. 此表若涂改需脱贫户按手印,涂改不得超过2处。
7. 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人员将脱贫户相关信息按规定在全国扶贫信息系统更新,并对该户进行脱贫标识。
8.在计算贫困户家庭稳定年人均纯收入时,政策性稳定收入的登记计算按《贫困户家庭政策性稳定脱贫收入统计项目清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制
附件18
贫困户家庭政策性稳定脱贫收入
统计项目清单
计入贫困户家庭稳定脱贫收入 的统计项目 |
不计入贫困户家庭稳定脱贫收入 的统计项目 |
1. A、B类低保金 |
1. C类低保金 |
2. 生态补偿金 |
2. 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贴 |
3. 计划生育金 |
3. 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4. 高龄补贴 |
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由政府发放的那部分养老金 |
5. 残疾人补贴(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5. 扶贫产业奖补 |
6. 农业补贴 |
6. 雨露计划补助 |
7. 林业补贴 |
7. “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 |
8. 水库移民补贴 |
8. 教育补贴,包括助学金、义务教育营养补贴、生活补贴等 |
9. 其他长期性(3年以上,不含3年)的政策性补助,雨露计划补助、“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教育补贴等除外 |
9. 临时救助金 |
10. 医疗卫生补贴,包括民政医疗救助金 |
|
11. 保险赔付金 |
|
12. 结对帮扶干部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的经费、慰问金、慰问品等 |
|
13. 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捐助、赠与,赠送的现金和实物,亲属给予的临时性赡养金、抚养金等 |
|
14. 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 |
|
15. 其他短期性(3年以下,含3年)的政策性补助 |
附件19
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县(市、区)统计表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 |
脱贫户数(户) |
脱贫人数(人) |
其中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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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计划任务脱贫户 |
2017年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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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人) |
(户)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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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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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审核人(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填报人(县级扶贫信息员): 联系电话:
雁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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