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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市(雁)工商罚字﹝2017﹞第C004004号

[字体大小:] [2017-11-14 10:15:00]

                                 

                                桂林市雁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桂市(雁)工商罚字﹝2017﹞第C004004

当事人:桂林市升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森;企业住所:桂林市雁山镇文家村李家组;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广告经营,室内外装饰,园林工程设计;注册号:450311200000479

案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50614日,企业住所为桂林市雁山镇文家村李家组。201777日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支队检查发现,桂林市雁山镇文家村李家组现在已经无桂林市升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森称,该公司于2009年左右就已经停止经营活动,公司已自行解散。该企业经营地址所在地的村委会也予以证明该企业已不在桂林市雁山镇文家村李家组从事经营活动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

以上所述,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注册营业执照的电脑咨询单、房屋租赁协议、桂林市雁山镇文家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公司行为,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在认真复核后,特作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桂林市升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桂林市雁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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