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山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65 |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
罚款 |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9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
王本林 |
4329011978******00 |
罚款50元 |
2017/12/13 |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64 |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
罚款 |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0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
李凤英 |
4503221952******48 |
罚款50元 |
2017/12/13 |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79 |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
罚款 |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
闰青春 |
4523231967******39 |
罚款50元 |
2017/12/15 |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73 |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
罚款 |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
刘桂秀 |
4503221978******66 |
罚款50元 |
2017/12/15 |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