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aiyibg.com

雁山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2月16日

[字体大小:] [2017-12-16 16:34:00]
雁山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65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9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王本林 4329011978******00 罚款50元 2017/12/13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64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0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李凤英 4503221952******48 罚款50元 2017/12/13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79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闰青春 4523231967******39 罚款50元 2017/12/15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73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刘桂秀 4503221978******66 罚款50元 2017/12/15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分享到:
  • 雁山区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中路18号
  • 咨询投诉: 0773-3550558 运维联系: 0773-8980691
  • 网站地图 网站管理:18978320998 E-mail:zfb86@126.com
  • (最佳分辨率:1024*768分辨率,IE7.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9009633号-1 网站标识码:4503110005)
  •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桂公网安备 450311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