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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2月22日

[字体大小:] [2017-12-22 16:35:00]
雁山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98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3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莫代连 4503111961******36 罚款50元 2017/12/21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96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4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廖文雄 4503221966******65 罚款50元 2017/12/21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95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5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姚月明 4523301969******54 罚款50元 2017/12/21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桂林市雁山城管大队返还物品凭证0000282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罚款 不按规定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6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刘松林 4503111965******13 罚款50元 2017/12/18 雁山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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