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林字[2017]10号 关于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林木水土保持站、局属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16〕27号),根据《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通知》(雁政办字〔2017〕48号)精神,进一步将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建立健全文件公开的源头管理机制
区林业局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起草政府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局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办法》(桂政办发〔2017〕136号,见附件)的相关要求,局属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区林业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区林业局负责人审签。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区林业局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局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区林业局门户网站发布。还通过其他渠道解读的,应在政策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解读。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三)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机制
围绕林业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区林业局要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报送区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10号)要求进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提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时须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牵头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公文报送工作
区林业局已制定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对上报公文将进行严格的收文审核。局属各部门上报公文存在以下报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情形,局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或要求限时补齐报送。
1.发文代拟稿未标注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
2.属政策文件代拟稿,未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
3.报送区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未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
4.上报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方案未提出关于会议公开的相关意见。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2.桂林市雁山区林业局将“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
雁山区林业局
2017年12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雁山区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的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统筹协调下,各级法制、新闻以及负责政策文件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是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由各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解读;部门制发的政策文件,由部门 组织解读;部门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组织解读。
第四条 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包括:政府规章;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部门制发的其他具有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实施难度大等一种或几种情形的文件。
第五条 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方案由政策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解读材料是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的解读信息。
以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文件代拟稿(含电子版)一并报送。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代拟稿的,政府办公厅(室)予以退文。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经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同步发布。
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会同法制部门组织编写解读方案,与政府规章草案一并报批。经批准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文件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部门还通过其他渠道解读的,应在政策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解读。
第六条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特色亮点等。
第七条 解读渠道主要包括政府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解读读本等。各级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
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文件,还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综合运用各种渠道进行解读。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媒体评论人等应根据解读方案,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发表文章、接受访谈、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解读时可综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条 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和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将“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
(试行)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收文审核
区政府办收到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后,应进行收文审核:
1.审核报文单位是否标明了发文代拟稿公开属性,即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中的一种;如标注“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应审核报文单位是否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如不符合上述两条,按退文处理或限时补正报送。
2.如报送的是政策文件代拟稿,起草部门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7〕136号)相关要求,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和政策文件代拟稿(含电子版)一并报送。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按退文处理或限时补正报送。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解读材料是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的解读信息。
3.属报送区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类公文,须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10号)要求进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提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时须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区政府办按规定予以退文或要求限时补正报送。
(二)收文办理
1.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分类参考的通知》(公文规范〔2016〕5号)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参考上报代拟稿标注的公开属性,在发文笺和OA系统中标注公文公开属性。同时将雁政字、雁政办字的公文形式列入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规范的范围,在文件规定位置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加括号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中的一种,确保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2.对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进行初审,对政策文件送审稿、解读方案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做到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
(三)领导审核
1.承办人员按办文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呈对应副主任、政府办主任、区领导等审核,公文公开属性为审核内容之一。
2.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3.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四)上网发布
文件审签后,办文员将属主动公开的文件正式版交由网络管理员于成文20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文件”栏目发布,属规划计划、应急管理、权责清单等方面的文件,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计划”“应急管理”“权责清单”等栏目发布。
政策文件审签后,办文员将属主动公开的政策文件正式版和解读材料终稿交由网络管理员于成文2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文件”“政策解读”栏目上同步发布。
政管办负责本办文件及解读材料上网发布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为进一步推动会议开放、扩大公众参与、推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增强决策透明度和认可度,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公众参与改进政府决策的质量提高政府治理的有效性,我市将逐步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二)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牵头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会议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方案,若无关于会议公开的意见,区政府办按规定予以退文或要求限时补正报送。承办人员应对会议方案中关于会议公开的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电视电话会议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
调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办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本办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办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本办政务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2.组织编制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程序;
4.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会程序;
5.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档案局送交本办文件等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6.负责受理和答复向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7.负责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规范、及时、完整地发布和维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8.本办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9.本办规定的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强化考核问责机制
承办人员在公文办理中出现公文公开属性定性不准或未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对出台的重大政策没有按要求进行政策解读、对重大决策没有进行预公开征求专家或公众的意见、会议公开不到位的情况,均列入办文、办会错误予以统计。
(三)加强技术保障
信息管理员提供技术保障:
1.在区政府办公室办文OA系统中增设“未标注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属政策文件未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报送区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时报送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上报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方案时未提出关于会议公开的相关意见”等退文理由。
2.在发文系统栏目增加“不主动公开的理由”一栏,凡文件公开属性标注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时为必选项。相关理由种类,以列举方式标注在公文办理系统办文笺中,方便承办科室选择。理由选项:(1)危及国防、外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项的信息;(2)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的信息;(3)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4)涉及行政执法过程的一些信息;(5)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6)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各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信息;(7)不成熟的过程性信息;(8)与行政机关履行外部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属内部事务的信息;(9)涉及个别或少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10)有关行业政策明确规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3.当承办人员在OA系统中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系统自动在文件规定位置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加括号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