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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政办字〔2017〕47号 关于印发雁山区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2017-11-29 11:21:00]

各乡、镇人民政府,雁山区打击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

《雁山区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工作总体方案》已经雁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0

 

 

雁山区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工作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和打击“地条钢”工作部署,做好桂林市雁山区取缔“地条钢”后续监管工作,继续保持打击“地条钢”高压态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钢铁行业为重点推进去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重要内容。打击和取缔“地条钢”是钢铁行业去产能和规范钢铁行业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区上下要进一步增强看齐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全面完成取缔“地条钢”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加强上下联动,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监管机制。我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合理制定和组织落实好取缔“地条钢”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及时掌握工作具体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我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安监局、工商局、建设局、环保分局等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条钢”后续监管工作的指导,加大钢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加强相关企业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流通等全产业链监控。我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严管严查使用工频炉、中频炉设备生产“地条钢”行为;工商局负责加强对钢铁企业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销售行为;建设局配合市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进场钢材的监管;环保分局负责全面调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钢铁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查和报告。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重点监管。加强对普碳钢、不锈钢和铸件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企业钢坯等原材料进货登记、索证索票、钢筋成品台账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原材料至出厂产品的可追溯性,加强对相关企业坯料采购、生产、销售、流通等全产业链条监控,确保普碳钢、不锈钢和铸件生产企业长期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加强重点企业监管,对摸排出具有中(工)频炉的非“地条钢”企业,通过企业承诺、网上公示、社会监督、政府规范管理等组合措施,防止企业外购“地条钢”钢坯、假借铸造和熔化不锈钢合金的名义生产“地条钢”;对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督促其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对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的,坚决撤销生产许可证,加大建筑钢筋抽查工作力度,对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查清是否涉嫌违法生产“地条钢”,严格落实媒体曝光、责令整改等后处理工作;对合法使用中频炉的铸件生产企业、不锈钢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方式,以“回头看”、错时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坚决杜绝中频炉企业生产“地条钢”。

(四)依规生产,依法查处。我区普碳钢、不锈钢和铸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所规定的边界条件组织生产,严禁超范围使用中频炉等生产设施生产“地条钢”产品。

监管部门要及时对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坚决对中频炉、工频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做到“四个彻底拆除”,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创造良好氛围。要多渠道加强宣传国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以及打击取缔“地条钢”等方面的决策部署、政策法规及“地条钢”的社会危害,发挥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线索,营造“地条钢”长效监管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引导,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加快实施以钢铁为主的冶金产业“二次创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强引导,鼓励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转型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品质品牌,推动我区钢铁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组织保障

雁山区打击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职能,主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去产能工作。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强督查,层层传导压力,督促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压紧压实监管重任,形成取缔“地条钢”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切实把取缔“地条钢”后续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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