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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新农合相关政策宣传

[字体大小:] [2015-12-14 15:21:00]

 

一、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

为落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2016年度全区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5]21号)等文件要求,2016年全区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于20151225日至2016131日在各村委会指定地点收费。

二、城乡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

为落实《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5]62号)等文件要求,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确保全市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此项资金的筹集是每年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

三、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文件精神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桂林市决定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分级诊疗工作。

1)根据“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要求,参合人员原则上应先到乡镇卫生院就诊,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先由乡镇卫生院开具转诊单,再转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若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求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还必须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单并报桂林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

2)参合人员未在乡镇卫生院就诊,直接到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政策规定报销比例要减少10%以上,大病保险报销待遇也相应减少。

3)另外,参合人员未经市级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市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由患者本人自行承担。

4)长期在外地求学、务工、定居或异地突发疾病无法回参合地诊疗的参合人员,应在入院前或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电话报告备案,并在办理报销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报告备案者,报销比例降低或者不予报销。

 

        雁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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