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试行方案的通知
桂价格〔2016〕96号
各市、县物价局: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我区工业和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 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的有关精神,决定在我区试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下同)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其超过部分的水量收取加价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二、实行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方案
(一)加价幅度。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超计划(定额)10%-3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50%加收;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00%加收。
(二)超计划(定额)用水量的核定。城市建成区以外非居民用水户的超计划(定额)用水量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确定,城市建成区以内非居民用水户的超计划(定额)用水量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确定。
(三)计费方式。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用水量达到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超计划(定额)部分的加价水费,城市建成区以外的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城市建成区以内的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分别按照用户的用水计划(定额)指标情况和上述的加价标准收取。
三、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提出“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逐步推进该项制度的实施。目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组织实施,尚未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
四、本通知从2016年12月1日起试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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