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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雁山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2017-09-11 17:22:00]

 

 

一、搬迁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搬迁对象,确需搬迁安置的,到当地村民委员会领取《雁山区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交村民委员会初审。

(二)公示。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三日内,在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为申请书上内容,即户主姓名、联系方式、家庭成员姓名、补助标准、安置地点等信息,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列为搬迁对象。有异议的,由所在乡(镇)组织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核实无异议后方可列入搬迁对象。

(三)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并如实填写《雁山区易地扶贫搬迁审批表》,由村民委签署意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后并报迁出地、迁入地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到区扶贫办审核后报区移民搬迁专责小组审批。

二、补助标准及自筹额度

(一)以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对象按贫困户识别分数51-62(含)分、 41-50(含)分、31-40(含)分、30(含)分以下划分为一般贫困、中等贫困、特别贫困、极度贫困四个档次。

一般贫困户按 1.6万元/人的标准补助,中等贫困户按1.8万元/人的标准补,特别贫困户按 2万元/人的标准补助,极端贫困户按2.2万元/人的标准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 1 4 万元。

(二)凡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入住搬迁新房后两年左右拆除旧房。按照适度、可行的原则,结合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等情况,按照拆旧后每户奖励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三)集中安置户自筹额度按照三类地区即其它面上县标准,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25万元。确实无力自筹的孤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

三、住房建设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住房建设,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户均宅基地占地不超过8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严格区分住房与产业用房,凡是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产业用房只能在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重点特色村镇的安置点规划建设,其它安置点不允许规划建设。要合理控制产业用房数量和规模,不得变相扩大住房面积、提高建设标准,超出搬迁户承受范围。产业用房不计入搬迁户住房面积,产权和建设资金一定要分清,不能作为搬迁户产权。产业用房允许一定年限内给搬迁户免租或少租金使用,稳定脱贫后农民有能力可以购买。要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成本,住房(木房除外)建设成本每平方米控制在1400元以内(扣除土地价格和各项税费后的建安成本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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