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治区党委《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反对“四风”若干规定》等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现金,贵重礼品,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收受红包、节礼、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利用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
本通知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收受红包、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应当退还。不能退还的,必须上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将现金和折价部分存入广西清廉账户(开户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琅西分社,账号:17851201010540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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