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山区监察局行政权力目录
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一、行政权限(共7项)
(1)项目名称:监督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2)项目名称:检查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3)项目名称:调查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项目名称:建议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5)项目名称:决定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项目名称:查询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7)项目名称:请求协助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 的罪犯调查取证的;(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二、行政处罚(共1项)
(1)项目名称: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非法取得财物的依法分别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法律依据:1.《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第三条:监察机关根据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非法取得财物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分别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三、行政强制(共7项)
(1)项目名称: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2)项目名称: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2.《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3)项目名称: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2.《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三十条:根据需要,责令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通知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持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
(4)项目名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5)项目名称: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2.《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第四条: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作出相应的监察决定。在作出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前已经退赔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但可以不作监察决定。
(6)项目名称: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法律依据:
1.《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2.《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为了保全证据,防止违法违纪所得财物转移和损坏,在对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作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决定前,可以依法暂予扣留或者封存。
扣留或者封存违法违纪所得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列财物清单。
(7)项目名称: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可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的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行政处分(共18项)
(1)项目名称: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项目名称: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项目名称: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4)项目名称: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5)项目名称: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6)项目名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项目名称: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挠、拖延调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项目名称: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项目名称:执行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所应协助事项构成包庇行为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第八条: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所应协助事项构成包庇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10)项目名称:拒绝执行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决定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第七条:拒绝执行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决定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11)项目名称: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12)项目名称: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的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
(13)项目名称: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项目名称: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5)项目名称: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6)项目名称: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安全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7)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五、其他行政权力(共5项)
(1)项目名称: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2.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3.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2)项目名称:复审、复核申诉案件
法律依据:
1.《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第十八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由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由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应当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由二人承办;复审或者复核重要、复杂的申诉案件,由二人以上承办。
2.第十九条:对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向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监察机关应当向上级监察机关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二个月。
3.第二十六条:经复审或者复核,认为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决定撤销;认为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建议该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由监察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直接予以撤销。(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属于上述二、三项情形的,决定撤销后,由原决定机关重新审理。
4.第二十七条:经复审或者复核,认为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原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审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决定变更;认为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建议该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者由监察机关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直接予以变更。(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定性不准确的;(二)处分明显不当的。
(2)项目名称:提请公安、司法、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进行协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3.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 (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4.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5.第二十条: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3)项目名称: 对政府采购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监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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