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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纪委机关和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字体大小:] [2017-09-30 11:40:00]

桂林市雁山区纪委机关和监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桂林市雁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市发[2001]56号)、《中共桂林市雁山区委员会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雁发〔201438号),设立桂林市雁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设立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同区纪委机关合署办公,不计入机构个数。按照自治区纪委《关于推进全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意见》(桂纪发[2015]3号)文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和聚焦主业,充分发挥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能,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主要职责 

区纪委接受区委和市纪委的领导,区监察局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局的领导。区纪委机关与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区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的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或其他重要、复杂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分(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选出工作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八)调查研究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订有关政策的情况,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完善地方性行政监察的规章或规范文件。 

(九)会同区人民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乡镇纪委和区直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由区纪委商区委组织部提名,经区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后,按规定程序任免。 

(十)负责全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额综合指导。负责全区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自治区纪委《关于推进全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意见》(桂纪发[2015]3号)文件要求和上述职责,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由5个(办公室、信访室、案件检查室、党风廉政建设室、行政监察综合室)调整为3个(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 

(一)办公室(同时履行行政监察综合、干部监督管理、宣传 

教育、信访举报、研究法规职能,其中信访举报职能须指定专人负责) 

1.负责处理委局日常事务,负责区纪委全会、常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与区纪委委员的联系。 

2.汇总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委局有关文件文稿,编发通报和信息,审核以委局及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3.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区纪委全会工作部署、区纪委常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事项的答复工作,负责特邀监察员工作。 

4.组织协调委局机关公文办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和密码管理、后勤管理、对外联络、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和监督、干部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队伍建设、接待等工作。 

5.负责受理对除区级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以外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问题线索的初核、案件审查和处理。 

6.负责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委局机关的新闻事务,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信息传播、网络宣传以及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处置工作。 

8.负责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相关工作任务。 

9.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督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网络举报。 

10.提供信访举报信息,向委局领导报告重要举报情况。 

11.对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举报件进行督查,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件进行协调督办。 

12.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核实。 

13.负责对区委管理干部问题线索进行统一管理,并送纪检监察室;协助办理区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回复区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14.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区委报告的同时向市纪委报告,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送纪检监察室。 

15.负责组织协调查办案件相关工作,对办案情况、办案场所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办案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16.负责管辖案件和上级批办、交办案件的督办、管理及相关专项工作统计、分析、总结工作。 

17.对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 

1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 

1.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要监督检查活动。 

2.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贯彻落实。 

3.综合协调政治纪律的执行和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开展有关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综合协调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和行政效能建设问题的查处。 

4.综合分析全区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综合协调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乡镇和有关部门对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6.履行区人民政府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能,监督检查承担纠风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协调查处在开展行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7.负责组织办理区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廉政审查工作。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纪检监察室 

1.监督检查各乡镇、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2.监督检查各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机关(机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对涉及的区委管理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3.督促监督对象加强作风建设,督促检查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4.承办区委管理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联系单位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并提出处分建议。 

5.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区直案件检查工作。 

6.监督指导区直部门、乡镇做好上报问题线索处置工作。 

7.配合办公室完成上级需要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专项总结。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及配备 

区纪检监察机关所需人员编制从区本级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人员配备10名。设纪委常委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名兼任监察局局长),常委4名(兼任);监察局副局长1名(非中共人士);室主任按副科级领导职务配备,正科级和副科级纪律检查员、监督员配备比例不超过领导职数的50% 

鉴于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要求,绩效办纳入区纪检监察机关管理,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四、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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